各潛在投標人:
蚌埠市公安局電子物證檢驗鑒定實驗室“公安部二級標準”建設設備采購BB2021ZFCGZ013為我單位采購項目,現對收到的疑問做如下答疑:
疑問1:在清單列表中,序號列為“4”,采購項目清單列為“便攜式計算機取證設備”分別描述了“設備一配置”和“設備二配置”的技術參數,在設備一配置中,已寫明了“數量:2臺”,然而,在設備二配置中,未給出本次該設備需要采購的數量。
答復:便攜式取證設備: 設備一為2臺,設備二為1臺,單位是1套共3臺。
疑問2、在清單列表中,序號列為“12”,采購項目請單列為“檢驗專用主機(存儲工作站)”的技術參數描述中,沒有注明本次所需存儲設備的硬盤大小。
答復:檢驗專業主機(存儲工作站),此設備不包括硬盤。
蚌埠市公安局
2021年2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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